下列五种情形下,男方有权要求女方不予返还彩礼:
首先,男女双方在共同居住期间已经育有子女;
其次,男女双方已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共同居住时间超过两年;
再者,男方所支付的彩礼确实已经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
此外,若男方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中所规定的条件;
最后,如果在婚约存续期间,男女任何一方不幸离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