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拾得他人遗失物品并归还时,法律赋予了该当事人享有获得悬赏广告中所提及之报酬的权利。
所谓悬赏广告,实为邀请某人进行特定活动或实施特定行为的提议,一旦被他人接纳,即构成一项法律上的承诺。
一旦发出的悬赏广告被视为有效承诺,则无需注意其他效力瑕疵,即可自发布之时起产生效力,双方当事人均须受到其中列明情况的制约。
因此,当当事人拾获他人钱包后予以归还,彼等依法有权获取悬赏广告中承诺的报酬。《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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