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术领域中,有关学杂费退还及违约金事宜,须遵循双方的自由商议原则。
然而,对于所约定之违约金比例,规定不可少于给当事人带来之实际损害,亦不能过高,过度超过实际造成之损失。
具体来说:
第一,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比率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则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对此项违约责任进行相应提高;
第二,倘若所约定之违约金过于超出实际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或是仲裁机构可依当事人的请求,对这一违约金比例进行适当调整和削减。
至于未曾约定违约金的情况,守约方有权利要求违约方作出合理赔偿,以补偿其因违约行为而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