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涵盖了如下几个方面的负债:
首先,夫妇双方共同签署,或在特殊情况下,一方在事发后追认并表达相同意愿所承担的债务;
其次,夫妻一方于婚姻持续期间使用个人名义,以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为目的而产生的负债;
再者,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延续期间,使用个人名义进行消费,但其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然而,债权人为证明此笔债务用于了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提供充分证据的话,亦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针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解决方案,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享责任进行偿还。
若夫妻共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是财产各自为政,则共同债务须由配偶双方协商进行妥善处理。
如双方未能就清偿共同债务等事宜达成共识,可诉诸于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然需注意的是,法院的判决和当事人协议之约定,不应损害任何善意债权人之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