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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

哪些情况下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2024-04-18 09:15:18 已帮助206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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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
以下为在满足特定条件时,仲裁庭有可能裁定予以先期执行的情形:首先,须要求当事人双方在彼此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方面必须清晰明确;
其次,如果不先行执行将会对申请人的日常生活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所谓先予执行,实际上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在正式立案受理案件之后、且在最终的判决宣告前,应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对方对方向申请方进行特定金额的金钱支付或者开展或者停止某项特定行动,同时须立即执行这一程序。《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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