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即将结束之际,如若企业在前一个月时间内就已明确表示不再续约之事,这实质上代表着您应得到相应的补偿。
在这种情况下,劳资双方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决定,但倘若企业提出不再延续该份劳动合同,那么他们就必须向您支付经济补偿,且这笔补偿以您在该职位上服务满一年来定,即每服务满一年您将获得一定比例的工资作为补偿。
然而,如果您满足了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而企业却故意拒绝续签,这便构成了非法终止关系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必须向您支付赔偿金,具体数额为您在该职位上每服务一年,您便可获得两个月的薪水。
但是请注意,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是由您自己首先提出书面申请终止该份合同而非续签的话,那就不会有任何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