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公司签署的超出经营范围的合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须视具体状况进行细致深入的分析和研判:
首先,若此类合并不触犯法律中的强制性条款,也对国家、签约对方及第三者构成侵害的可能性,那么在这类情况下,只要该合约本身遵循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并且已经执行或者具备完全的执行能力,就应当被判定为合法有效;
其次,倘若该合约的缔结对象为善意,而越权法人乃是出于故意或过失的原因参与其中,并且由责任方,即有过错的越权法人一方主动发起否认该合约的无效申请,则此合约可能被认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然而,第三种情形需要特别提请注意,当公司的越权行为违反了我国政府针对特定行业的限制经营、特许经营规定,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此时法院将依据实际情况来做出判断,决定是否认定该类合约无效。《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