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意义上,为构成欺诈行为,通常需满足以下四个要素:
1、欺诈行为实施者具有明确的欺诈目的和意愿。
此处的欺诈意图要求其知道自己的行为将会导致他人误入歧途,而且其希望达到这一效果的心理状态。
2、欺诈行为实施者采取了实际的欺骗手段。
此类行为涵盖了通过言语、文字沟通或者展示各种形式的行动,以淡化原本真实的信息,转而传达虚假的状况。
即使最终导致受骗者因此做出歪曲解读、不断陷入更深的误解、甚至维持这样的误解,从而让真实的情况变得模糊不清的虚构事实、变更事实或者掩盖真相的行为,均属于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可以划分为以积极行为进行的欺骗以及消极不作为型的欺诈。
3、与此同时,被欺诈的受害者由于受到欺诈行为的影响,从而产生了虚假的认知。
这种认知的错误并非因为其自身的粗心大意所导致的,而是由欺诈者故意为之导致的。
这里的错误主要是针对合同内容以及其他重要事务的理解出现偏差。
4、受到欺诈的受害者在遭受上述错误认知后,进而基于这一误解形成了新的意思表述。《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