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规定,满足特定法定有效要件之房产合同,其待生效力方能被法律所认可确认为有效:
首先,合同中的签约各方必须在表达意愿方面恪守诚实原则,确保其接纳并信赖合同的真实内容;
其次,作为合同相对方的当事人需具备与其所从事事务相符的民事行为能力;
再者,合同条款禁止触犯任何法律或者行政规章中明文规定的强制性规范;
最后,形式和格式上亦须符合与该类合同有关的法律规定以及明确列举的有效要件。《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