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劳动争议的有效处理期限为一年。
在这一时间范围内,包括维权请求和援助申请在内的各项事宜都必须得到妥善处理,不得延误或逾期。
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此期限,须经相关部门审批并获得批准方可执行。
在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上,我们遵照“从受害方得知侵权事实发生或应知之日起算”的原则进行处理。
但若双方当事人中的其中一方曾向另一方提起关于保全自身权益的必要诉讼,或是已向有权机构寻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帮助,亦或侵权方表示愿意承担自身责任以达成和解,则可以视为仲裁时效期间被暂时中止。
在这种情形下,从中止开始日期起,仲裁时效期间将重新开始计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