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假设犯罪嫌疑人被判为包庇罪,满足下列四种条件中的任何一项时,就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
首先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是如果患有严重的疾病、无法i自理生活,或是怀孕期间或正在哺乳自己的幼儿,那么采取取保候审不至于引发社会风险性;
接着,如果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并不会导致社会安全因此受到威胁;
最后是在已经达到羁押期限,案件尚未处理完毕的情况下,也同样需要通过取保候审进行等待和配合调查。《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