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标的物损坏或毁灭的风险责任问题,在标的物尚未移交至买家手中前所产生的责任是由卖家全权负责。
然而,一旦标的物完成了接收与交付过程,其后续的损坏和消失的风险就应该由购货者来承担。
以下是对于相关法律条款的具体解读:
首先,在贸易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如有明确规定的交付地点,那么就应该依照这个已经明确的条款进行执行。
其次,若协议中未对交货的具体场所作出明示性规定,也未能明确某种交付方式,例如是以现金支付还是以实物交换等方式进行,那么在这时候,如果交易涉及到金钱,则货款应当在接受这笔资金的一方所在地进行交接;
若是涉及到不动产,则应当在该项不动产所属的地区进行交接;
而对于其他类型的货物交易,则应当在履约方所在地进行交接。
最后,对于涉及到地域运输的买卖行为来说,卖家在把标的物交给第一位承运者之后,标的物从此刻起发生的损坏或消灭的风险应当由购货者来负担。《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