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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行政诉讼被告主体不当进行处理

如何对行政诉讼被告主体不当进行处理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依法享有广泛的、平等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承担必要的诉讼义务。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是为了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行政诉讼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2024-04-17 17:45:13 已帮助152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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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行政诉讼被告主体不当进行处理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若出现诉讼主体错误的情况,法院应主动提醒原告进行被告的更改或追加,原告同意者则可对被告进行变更;
如若原告对此持有异议,法院将依法裁定拒绝受理相关案件。《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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