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一审判决的结果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若认定行政行为存在错误,则将判令被告须重新作出该行政行为;
若确定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则将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履行;
当被告依法被判定应当承担给付义务时,就会下达判决要求被告必须切实履行;
如果确证行政行为并无不当之处,那么法院将会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