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者在失去工作岗位之前,其所在的用人单位以及该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累计达到了一年但未达到五年之久时,他们通常可以享受最长达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保障;
反之,如果累计缴费时间超过了五年但仍未达到十年这个阶段,那么这部分人所能享有的失业保险金保障期限便可延长至十八个月左右;
而当劳动者累计缴费年限已经达到了十年或更长时间时,其可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保障期限将会被提升到二十四个月不等。
当这些劳动者重新找寻到新的职业机会之后,他们的缴费期将被重新开始计算,同时,其在过去的失业期间因各种原因未能领取到的保险金的期限也会被纳入进去,总计而言,他们可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保障期限最长不会超过二十四个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