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企业改革以及国有产权交易的实践过程中,并非所有涉及国有产权处置的案例都会涉及向改制企业或是产权交易对象的企业职工提供补偿安置事宜。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完全由国家直接控制的国有独资企业或者经过改革后转变为国有控股的公司制企业中,这些企业的职工仍然保留着原有的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
至于类似性质的企业在改成非国有性企业架构的时候,往往会出现职工身份转换以及相应的补偿安置问题。
然而,根据我国的《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则往往会按照我国的《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要求,采用劳动合同制来规范用工行为,职工则全部都是合同制员工,并不具备国有职工的身份地位。
因此,这种类型的企业在处理国有股权转让事项时,通常情况下不会牵涉到职工补偿安置问题。《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