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条件下,被称为担保物权的一种法律概念出现了,这主要表现为假如债务人类未按时偿付其应负之到期债务,又或债务人和第三方作出约定,许诺以清偿上述担保债务作为担保方式时,债权人有权根据这类以担保物权为依托的交换价值,优先够获得清偿的其他类型的物权。
在归类上,这些担保物权可以细分为抵押权、质押权以及留置权等不同类别。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一种附属性存在的权利形态,如果主债权发生了转让,那么相应的担保物权也将一并随之转至相应的新债权人手中。《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