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法规定,收购要约中约定的收购期限必须不少于三十个自然日,且不能超过六十个自然日。
在收购要约所确定的承诺期内,收购方均不得单方面撤销或收回该项收购要约。
而在距离收购要约期限届满的最后十五个自然日内,收购方也不得对原有的收购要约内容进行任何形式上的更改,除非是受到了来自其他竞买方的同等价格或更高价格的挑战性要约。
在整个要约收购的过程当中,如果涉及到被收购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他们在此时间段内不得宣布辞职。《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