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合同时限届满且不予续签时,若此举系出于个人自愿,则通常情况下并不符合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故无法获取相应救济;
但若因单位方面的原因导致了续订合同的终止,则用人单位必须向员工开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文件。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仍旧符合“非因本人意愿而被迫中断就业”的条件,因此便有资格领取失业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