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要明确:定金合同的成立乃是创设定金合同效力的基础条件。
其次,需要强调之处在于: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权力方能确保定金合同顺利生效。
再次,我们必须注意到:定金合同的内容与表现方式不可违背任何法律的强制性条款,同时亦不能触碰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红线。
再者,实行定金实际交付至关重要。
因为定金交易本质上属于实践性合同,自定金给付方支付定金的那一刻开始,该定金合同方才正式产生效力。
并且,要确保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得到保障。
最后,还需确保作为其依附关系的主合同有效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