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之债务被判定为其个人债务,主要原因在于此类借贷并未用做夫妻共同生活中的开支项目。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系指向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双方面或其中一方为了维护共同生活的稳定性和品质,或者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进行商业运营所产生的负债。
倘若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愿地同意举债,无论该笔债务所带来的实际经济利益是否由夫妇二人共享,都应将其认定为共同债务。
虽夫妻双方于借款之前或之后并无明确共借之合意,但在债务发生之后,夫妻二人均有份参与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实际收益,那么此种情况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