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所涉及到的工资结算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当劳动关系双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各自的权利义务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雇主必须在此期间一次性付清劳动者所有工资款项。
然而,若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未能达到录用标准作为解约理由,雇主则须在试用期间对其进行全面考核与评价,并据此在试用期结束前做出是否继续留任的决策。《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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