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房屋所有权的所有者有权自行对其所持有的房产进行买卖交易。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动产权属证书乃是赋予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实质性证明文件。
在实际操作中,不动产权属证书所载明的事项,亦应当与不动产登记薄中的记录保持一致。
倘若存在记载相互抵触的情况,仅当通过相关证据证实不动产登记薄的数据存在确实的错误时,才会以此为依据进行修正或变更。《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