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标识的权利冲突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
首先是先前成功注册的商标权与人后申请注册的商业标识权之间的矛盾。
即假设甲方将已被乙方拥有商标权的术语用作商业名称并进行了相关登记,那么随之而来的便是商标权与商业标识权之间的矛盾。
其次则是先期登记的商业标识权与后续申请注册的商标权之间的冲突。
具体来说就是例如,如果甲方选择将已经由乙方登记的商业名称注册为自己的商标,那么就可能会出现商业标识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
企业标识与商标之间的差异主要包括七点内容:第一,两者所发挥的功用以及产生影响的领域有所差别;
第二,其表现形式也呈现出截然不同的特性;
第三,各自专有权的实现方式及程序互不相同;
第四,它们对地域和时间空间的适用范围也存在差异;
第五,权利得以实现的方式上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分;
第六,它们在各自产生的基础和获得的保护强度方面也各具特色;
最后,虽然同一家企业可以拥有一份独有的商业标识但却可以注册无数个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