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商标侵权行为的诸多情况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没有获得商标注册权利人的明确授权,擅自在同一种类商品上使用与之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高度相似的商标;
其次,未经合法途径直接销售已经被商标注册人认定为侵权的相关商品;
第三,擅自伪造、制造他人已获注册的商标标识;
第四,未经商标注册人书面许可,擅自改变其注册商标后,将这些换装了新商标的商品投放至市场进行销售活动;
最后,出于故意实施违法意图,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使用权的行为提供各种便利和协助,实质性地帮助他人达到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