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于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对于劳动者而言,还有另一种选择就是享受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实际情况中,因为劳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而导致劳动关系登基终结,抑或是由于劳动者本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那么在此情况下,就需要由工伤保险基金向该劳动者支付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同时,用人单位也有义务向该劳动者支付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关于这两项一次性的补助金的具体标准,应当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的地方人民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明确规定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