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置房,亦称“拆迁安置房”,系国家为了城市建设或者其他大型公共设施项目之建设,以妥善安置被拆迁者权益而特意兴建的居所。
2.依据现行法规,拆迁安置房大致可细分为两大类:
一类源于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动迁修建的配套或配售商品房;
另一类则源自房地产开发商等因素引发的动迁,动迁公司通常会通过各种合法渠道为拆迁户提供质优价廉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其中,前述第一种属于不得进行贷款交易的范畴;
而后一类则秉承商品房的特性,允许进入市场流通,自然也包括购房者可选择申请按揭贷款。《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