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倘若在子女完成婚姻大事后,父母为他们购置房产出资的情况下,此种出资理应被视为父母赠予自身儿子或者女儿及其爱人的礼物,并在子女发生离婚事件时,将这些资产作为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进行公平分配。
其次,如若在子女步入婚姻殿堂后的日子里,父母出钱为他们购置房子,并且父母已经明确表达了这是赠送给自己孩子的礼物,那么这个房子就只归属于子女中的一人所有,而非夫妻间的共同财产。
因此,在子女需要面临离婚事件时,这部份房产将不会作为共有财产来进行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