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此问题,劳动法律制度尚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然而,一般而言,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被划分为以下三大类别:
(1)具有确定期限,这意味着在劳动合同中确立了其有效期,具体期限长短不一,可以长达数年乃至十数年之久,亦可短暂至仅为一年或数个月;
(2)无确定期限,也就是说劳动合同仅约定了起始日期,而并未约定确切的终止日期;
以及(3)以完成特定工作事项为期限,是指以完成某种指定的工作任务或工程建设为有效期间,一旦该项工作任务或工程建设顺利竣工,则劳动合同便随即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