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父亲一旦失去了对孩子的监护权之后,其仍然必须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与义务。
当监护人因种种原因无法继续担任相关职务时,其监护权将会依法被撤销。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监护人可以逃避法律所赋予他们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根据我国的《民法典》所明确规定,父母双方对于未成年子女或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而言,都有法定义务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
因此,无论监护人是否具备监护资格,他们都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履行自己作为父母应尽的抚养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