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男方寻求出售其个人所有的房产,并不需要得到婚姻伴侣的书面同意。
然而,对于涉及夫妻共有产权的物业,男方在进行出售时必须获得配偶的授权,且夫妻双方需共同签署相关文件。
倘若男方未经许可私自处理这些共有房产,那么他的配偶将拥有追讨权利,要求撤销售出交易。
若第三方以诚挚的意愿购入此房源,并且付出了合理的价格,并已经完成了房地产登记手续,则这个买卖行为便被视为合法有效,此时,原配无权对此提出废止或追讨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
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