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案件开庭审理起,若为提起公诉之案件,则应保证在自接案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判决;
最迟亦不可超出三个月时限。
而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适用于附带民事诉讼之案件,在经过上级人民法院之批准后,可延长审限至三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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