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合同时,各方当事人应该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平等原则,即各签署方具有同等的缔约地位和权利义务;
其次,自愿原则,即各方必须在完全自愿且自主意愿的前提下签订合同;
再次,公平原则,即在签订合同时,各方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必须对等,不能有任何形式的不公行为;
然后,诚实信用原则,即所有签署方都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保证签署合同时的信息真实可信;
最后,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这是每个公民和企业都必须坚守的底线,任何违反此项原则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
在达成协议之前,还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必备要素:
首先,双方或者多方的订约主体必须确实存在;
其次,签署合同的过程必须是符合法定义务的;
第三,在商谈时,各方必须就合同的关键性条款达成共识;
最后,在合同的形成过程中,要达到要约以及承诺两个重要的步骤才能生效。《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