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工作期间选择自杀,其行为并不被视为一种工伤。
根据我国紧扣之处的《工伤保险条例》明文规定,任何故意犯罪事件、酒精、毒品滥用、自我伤害或自杀等行为均无法被判定为工伤范畴或者视同工伤类型。
工伤概念主要侧重于描述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外部因素对人体组织造成的突发性意外损伤,举例如因由职业性质所导致的意外事故引发的伤亡情况,以及因此类事故而产生的急性化学品中毒现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