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无法在预售房屋尚未获得法定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缴纳首付款。
任何出售预售房产的房地产开发商都需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且合法、生效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文件,倘若没有取得该项许可证明的,将被视为不具备销售资格,其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可能会被裁定为无效。
然而,若在此诉讼之前此类开发商能够成功申请并获取到合法、有效的预售许可证件,则他们在出售房屋时与购房者所签的合同便可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据此,我们需要遵循以下法规条款作为判断标准: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所有从事商品房预售活动的开发商必须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方可进行预售:
首先,已经全额支付地权出让金,进而获得相应土地使用权证书;
其次,持有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施工许可证;
最后,按照实际预售的商品房数量及金额计算,开发商投入到产品建造项目中的资金比例应达到整个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且已经明确确认了施工进度以及工程验收交付时间。《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3、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