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要索求离婚损害赔偿,需具备以下几个前提条件:
首先,必须得有其中一方实施过以下任一种或多种严重过错情况:
(1)已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或者与他们保持着稳定而公开的同居关系;
(2)对另一半经常施以残忍家庭暴力;
(3)行人类似于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行动;
(4)还存在其他各种重大过错情况。
其次,要求赔偿的一方,即受害者,其自身并无任何过失行为。
再者,婚姻走向终结,准确地说,正是因为某一方的这种严重过失行为所致。
最后,作为过错方之意象,其不良举动确实对彼方带来不可忽视的实际伤害。《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