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购买房屋并将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以及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情况,我们需要明确一点:
此类房产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面临离婚问题时,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来决定如何对该房产进行分割,若协商无果,便可由当地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
然而,当该房产仅登记在购房人个人名下,且婚后亦是由购房人以个人财产完成还款责任的情况,在此种情形下,该房产应被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依法无需进行分割,仍然归属夫妻各自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