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妻中一方不幸离世,关于其名下房屋财产的传承次序,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定。
具体来说,该法规定,遗产的继承主要遵循以下优先等级:首先是法定第一继承人,即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其次是则是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等。
当继承权启动时,首先应由这些第一顺位的继承人进行继承,至于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则无继承权。
若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放弃申请继承,此时便轮到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接手。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提到的“子女”范畴广泛,包括亲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领养子女以及存在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同样地,“父母”也涵盖了亲生父母、领养父母以及存在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而“兄弟姐妹”则包含了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领养兄弟姐妹以及存在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