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可以视为贪污罪的犯罪预备形态:
首先,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贪污的具体行为;
其次,尽管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但尚未获得对公共(国有)财产或者非国有性质的单位财产的实际控制权或是所有权;
最后,如果行为人未能获取公共(国有)财产或者非国有性质单位财产的实际控制权,仅是因为其个人意志之外的因素所造成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