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避可能出现的劳动争议纠纷,许多公司在雇佣劳动者时会与其签署自愿加班协议。
在此种情况下,若厂家在进行加班安排之前已经与劳动者达成了协商共识,并且劳动者对此表示同意,且厂家能够按照法规标准为其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那么这样的做法并无不妥之处。
然而,若是由于某种外界压力迫使劳动者不得不签署这种协议的话,那么这无疑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
法律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可任意强迫劳动力进行额外的工作时间,倘若必须延长工时,则需与员工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切勿强行要求加班,而且对于用人单位所提出的加班要求,每名劳动者均享有拒绝的权利。《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