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协议被依法解除之后,对于转租协议效力的判断,我们应当首先明确,当租赁关系不复存在时,作为承租人的权利基础也随即消失殆尽,因此,原先的转租协议自然也失去了其继续存续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必须被迫予以终止。
然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承租人经过所有权人(出租人)的许可和同意,仍然有权将租赁物另行转租给他人。
在此种情况下,承租人和出租人间原有的租赁协议依然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当因为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租赁物遭受损害时,承租人仍然有义务对由此产生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