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租赁厂房遭遇政府实施征收拆迁行为,则承租人有权享有因暂停生产经营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赔偿以及相关的搬迁与安置费用等多重赔偿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其赋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内容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征收房屋本身的价值补偿;
(二)由于征收房屋而引发的搬迁及临时安置所需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而导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补偿。
同时,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制定相应的补助与奖励措施,以对被征收人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
对于因征收房屋而导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补偿,其具体金额将依据房屋在征收前所产生的效益水平、停产停业时间长度等多个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后予以确定。
关于这部分补偿的具体计算方法,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