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先履行抗辩权进行适用时,需首先考虑到该权利仅在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的前提下才能发挥效能,换句话说,它仅仅适合于双务合同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双务合同均自然而然地适用这一项民事权利。
在我们所讨论的双务合同中,大致可以将其划分为如下三大类别:首先,根据合同约定而形成的先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
就此类合同的特征而言,双方当事人原本应当同时履行各自的债务义务,然而由于当事人之间达成了特别约定,从而导致了合同履行顺序出现差异。
而这些合同主要包含了诸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企业运营合同、借贷合同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和运输合同等等;
其次,基于合同本身特质或者相关法律规定而蕴含先行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
这类合同无需任何协议约定,他们自身便带有明确的履行顺序规则,具体涵盖了诸如借款合同、储蓄合同、保险合同(含信托)、跟单信用证买卖合同等范畴;
最后,根据商业惯例和实践经验而存在着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例如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等例子。《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