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拆迁的补偿方面,该费用理应归属于房产所有权人。
依据我国于2011年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相关条款,可以得知,如若政府出于公共利益之考虑进行了国有土地上的产权单位及个人居住房的收征行为,则应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正且合理的补偿待遇。
具体而言,第十七条明确提出,政府在做出房屋征收决策后,应对每一个被征收人家属提供恰当的补偿内容,这其中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形式的货币补偿和财产补偿:
首先,被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
其次,因为征收而导致的基础设施搬迁以及临时居所的创设和安排所需的补偿费用;
最后,也是极其重要的一点——由于被征收房屋涉及企业运营,因此对其造成的生产和经营方面的损失也应该予以适当补贴。
此外,地方政府还需为被征收人们制定相应的补贴制度和奖励政策,从而切实保障他们的权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