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纠纷诉讼行业适用于“提出主张的人应负举证”的原则。
1、在涉及到医疗损害赔偿争议的法院诉讼中,患者一方理所当然地需要首先证明他们与医疗机构之间确实存在着医疗服务关系并且造成了医疗损害。
反过来,医疗机构则应该提供所有和病历相关的文件同时解释他们是如何进行治疗的。
2、关于除了医疗产品外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当患者一方认为医疗机构有医疗过失,以及这种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患者一方就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然而,医疗机构是否已经尽到了向患者一方详细告知病况、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信息义务的问题,则需由医疗机构自己来负责举证。
3、在医疗损害实际发生后,如果患者能够证明医疗机构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那么医疗机构就将被推定为具有医疗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与诊断治疗相关的规范;
(2)隐藏或拒绝提供与事故相关的病史档案材料;
(3)伪造、窜改或者销毁病历文件。
4、而关于医疗产品损害的赔偿纠纷案件,患者一方必须对产品缺陷、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