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适格被告方面,我们需要遵循以下规则:
如果普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通常情况下,做出有关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就应当被确定为本案的被告;
然而当涉及到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对同一个行政事件做出相同决定时,那么共同做出这一行政行为的所有行政机关便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
此外,若行政机关将其权限委托给其他组织进行特定行政行为,则此时被委托实施行政行为的机构便成为诉讼中的被告方。《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