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指出,员工的薪资待遇应当以货币形式于每月向劳动者本人进行支付。
不得对劳动者所应得之工资进行任何扣除以及无理地拖延支付。
同样,在企业与劳动者达成特殊协议后,工资也需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予以支付。
倘若遇到了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也应在此之前的最近工作日内完成工资支付。
此外,依法规定,每名劳动者至少每个月可以收到一次工资,若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度,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周、日、小时来支付各自的工资。
当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律义务,有克扣或无故拖延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时,有权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
同时,还可在必要时责令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