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揽合同纠纷中,约定违约金与实际损失赔偿不能并列主张,需择其一进行维权。
假若针对同一违约事实同时适用约定违约金及损失赔偿的标准,则赔偿金额所超出的部分,已使得违约责任具备了惩罚性质,这有悖于“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