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威胁逼迫而缔结的婚姻关系,可依法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予以撤销。
针对因遭受胁迫而导致婚姻缔结的案例,如欲向人民法院申请寻求帮助,以撤销这桩婚姻,申请人必须自胁迫行为停止且结束之日起的一年之内发起申请;
若受胁迫者身陷非法拘禁,则须从重获人身自由之日起的一年内具备申请资格。
究其原因,胁迫他人缔结婚姻无疑违背了婚姻自由以及结婚双方完全自愿的基本原则,因此,法律特此授予受胁迫一方撤销这段婚姻的合法权益。
然而需要引起注意的是,申请撤销婚姻的时间期限为自结婚登记日起算的一年内,遇有特殊情况则需顺延至一年后方可提出。
对于曾遭非法拘禁被迫缔结婚姻的当事人来说,同样需要遵守上述时间限制,只有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的一年内才能提出申请撤销婚姻。
相关法律设定上述时间限制,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当事人自主选择的自主性与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充分考虑到了维护社会婚姻秩序的重要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