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即是由公安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在最近处执行的,以暂时剥夺违法者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为主要目的之一的严厉刑罚措施。
被依法判处拘役的罪犯,通常是由于其行为所导致的情节轻微,但依然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社会危害性。
例如,以不法手段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的犯罪案件中,犯罪者仅是通过对他人采取非法剥夺自由的手法,将他们用锁定或捆绑在某个指定位置。
虽然这些犯罪行为相对较为轻微,但是从犯罪者自身角度来看,其行为随时都有可能威胁到他人的人身和生命安全。
因此,针对这类犯罪,适用拘役作为刑事处罚便是合适且必要的。《刑法》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